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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合同约定有效期,过期后当事人能否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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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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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合同约定有效期,过期后当事人能否行使解除权?
附有效期的合同通常被表述为“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始至2020年1月1日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本合同效力至2019年12月1日届满”等。此类合同属有效力期限的合同,即合同附有效力的始期和终期,合同仅在始期和终期相间的一段时间内有效。合同终期届至,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终止后还能行使解除权吗?
甲与乙签订《电影视频特效制作合同》,约定甲为影片提供后期特效制作,乙支付150万制作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签约后乙支付了首期制作费60万元,但甲并未提供特效服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乙主张解除合同,该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款,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整体。所附期限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之前有效,在期限届满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根据该法第五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产生,债权债务终止。”附期限的合同即属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债权债务终止。债权债务终止,指的是有效的债权债务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使得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债务。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解除的对象是有效的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若终止后,当事人解除权丧失。该案中,甲乙约定了合同的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0日时合同效力已经终止,双方均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形下,乙再行使解除权已无法律依据。
其次,合同终止的效力虽然指向未来,但对于有效期内的履约行为仍有追责的权利,并不当然失效。合同终止“不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通过终止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主要是使合同关系不再存在,但一方对原合同的违反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因终止而免除(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52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有效期内的违约行为并不因终止而免责。该案中,乙主张解除只是挽回损失的方式,在有效期届满后,其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向甲支付60万元制作费却未获得任何对价,该60万元为乙的损失,甲应该赔偿。若在合同有效期内乙行使解除权,因甲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返还60万元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在合同已经终止的情形下,返还60万元具有损失赔偿的性质。
本文改编自《终期附款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分析》,作者汐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