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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筹备期完成剧本、堪景和分镜头脚本工作,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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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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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筹备期完成剧本、堪景和分镜头脚本工作,是否构成违约?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约定一方负责剧本创作、堪景和分镜头脚本,该方当事人并未在筹备期完成前述工作,是否构成违约?
约定
2021年11月15日,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摄制电影,甲负责剧本创意,乙负责剧本创作。筹备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拍摄期: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前述期限为预计期限。影片投资由甲承担。投资款分四期支付:(1)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支付前期剧本费。(2)乙第一稿剧本创作完成并提交甲审核,甲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乙修改意见,支付第二笔投资款。(3)乙完成剧本修改获得甲书面认可,甲支付第三笔投资款,用于:前期筹备、堪景等制片费用;(4)乙完成堪景、分镜头脚本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甲,甲书面认可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笔投资款。
履行
为赶项目进度,甲在签约后2个月内支付了全部投资款。2021年12月5日,乙向甲交付第一稿剧本,此后双方对剧本进行多轮修改,召开多次剧本讨论会,甲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乙按照其意见调整剧本,至2022年8月12日,乙向甲交付第四稿剧本,但仍无法通过甲的认可。乙曾到多地堪景,但未提交书面堪景报告,也未提交分镜头脚本。
争议
2022年9月3日,甲向乙发送商函,称甲已支付全部投资款且筹备期早已届满,乙未提供通过甲审核的剧本、未提供堪景书面报告、分镜头脚本,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复函称,合同约定的只是预计的筹备期,虽未在该期限内创作出甲认可的剧本,但乙积极履行了剧本创作及修改义务,并无怠于履行的行为;堪景、分镜头脚本以剧本确定为前提,在甲未审定剧本之前,乙无法有效开展堪景和分镜头脚本创作工作,故乙创作的剧本虽未通过甲的审核,未完成堪景和分镜头脚本的创作,但并不构成违约。
评析
关于剧本创作。首先,与通常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不同,涉案合同约定甲负责创意,乙负责具体创作,可见,剧本的创意与创作由不同的主体负责,若创意与创作不协调,剧本的创作工作必然存在障碍,进而影响剧本的验收。甲负责剧本的创意,同时享有验收权,对于剧本未通过审核的结果,甲乙双方可能均存在责任。对甲而言,在剧本创作过程中是否改变过创意,对创意的表达是否充分,沟通是否顺畅,是否能为乙所恰当理解等,均由甲所决定。而在实践中,负责创意的一方在创作过程中对其创意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属正常现象。其次,对乙而言,合同只约定其负有剧本创作的义务,但并未约定其创作的剧本必须通过甲的认可。尽管在付款条款中将剧本通过审核作为乙主张投资款的条件,但付款条件与义务的性质并无直接关联,对义务性质也无影响,乙创作的剧本无法通过甲的审核,乙丧失主张投资款的权利,但无法据此得出乙违约的结论。第三,创作的剧本虽然需符合验收权方的期待,但剧本创作义务却并非严格的结果之债,即便合同约定剧本必须通过审核,但因对剧本的审查具有主观性,受审查者个体因素影响较大,缺乏客观依据和标准,实际上应为行为之债。负责创作的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积极创作和修改剧本即履行了合同义务,不以剧本成果通过审核为要件。
具体到该案中,首先,双方召开多次剧本讨论会,乙向甲提供多稿剧本供甲审核,甲提出修改意见后乙也按照其意见调整,乙积极履行了剧本创作和修改义务,并无懈怠或过错。其次,在剧本创作期间,甲对乙的创作并未提出批评,也未质疑乙的创作能力,双方友好沟通,说明甲认可乙在剧本创作期间的履约行为。再次,乙交付的剧本虽未在筹备期内通过甲的审核,但合同约定的筹备期系预计时间,且乙超过预计筹备期